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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系列|大理院全宗档案

谭景 皇史宬 2023-04-07

大理寺,古代掌刑狱案件审理之机构,始设于北齐。清代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凡重大死刑案件,均由三法司会同办理,即由刑部审明、都察院参核、大理寺平允。清末大理寺改称大理院,为掌管全国诉讼案件的最高裁判机关。
 
   机构概况   
顺治元年(1644年)设大理寺“掌平天下之刑名”,具体职掌包括:参加由三法司会勘的重大案件,参与由九卿议办的朝廷重大政事,参加审议每年的“朝审”“秋审”等。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戊戌变法期间裁撤大理寺,并入刑部,变法失败后又于八月十一复设。光绪三十二年改革官制,大理院负责终审全国各地方审判厅初审、高等审判厅二审不服之上控案,并办理宗室、官犯、国事重大案件和皇帝特旨交审案件。
大理院设正卿1人,掌总理全院事务,监督刑事、民事审判官及都典簿以下各官及所属各级审判厅事宜;设少卿1人,协助正卿工作。刑科、民科各设推丞1人,两科下设各庭设推事4-5人,分庭任事。
大理院设有刑科、民科、典簿厅、详谳处等机构。
刑科:共分四庭。第一庭掌审判特交及国事犯罪案件,并详核京内外重大死刑案件;第二庭掌审判宗室犯及官犯;第三庭掌审判不服京师高等审判厅判结之上控案;第四庭掌审判不服各省高等审判厅判结的上控案。
❖ 刑科第三庭为复判江苏甘泉县获贼王侑䔰等听纠伙劫周维善家拒伤事主平复一案应如该抚所咨拟遣照例监候待质事呈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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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科:共分二庭。第一庭掌民事词讼及不服京师高等审判厅判结的上控案;第二庭掌审判不服各省高等审判厅判结之上控案。

❖ 大理院民科第一庭推事王克忠为依奉结得同乡梁松荣事印结

典簿厅:负责法庭的录供,例案的编辑及一切文牍、会议事务。
详谳处:仿从前刑部律例馆之制而设,择各庭推事中之熟悉例案者,派为总核或分核,专司复判外省死刑案件。其应行驳审者,亦由该处拟稿。
大理院还附设有总检察厅,负责承办庶务;看守所,管理现审人犯。
 
   档案情况   
大理院全宗档案共1卷10件,档案形成时间自光绪三十三年三月至宣统朝,均为大理院时期的档案,时间跨度较小。文种包括片、印结、呈文、档册、呈稿和奏底。
档案内容包括:本院官员请销假、领执照等人事方面的电、印结等,有关刑事、民事案件的奏稿,以及看守所的囚粮清册等文件。
❖ 大理院光绪三十三年三月份造大理院看守所囚粮清册(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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